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十仲春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力,调动职工事情起劲性,凭证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一连事情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包管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时代享受与正常事情时代相同的人为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事情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沐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昔时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凭证划定不扣人为的;
(三)累计事情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事情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事情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凭证生产、事情的详细情形,并思量职工自己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样平常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事情特点确有须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事情需要不可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自己赞成,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凭证该职工日人为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人为酬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分、劳动包管部分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形自动举行监视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力。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年休假人为酬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分或者劳动包管部分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人为酬金外,单位还应当凭证年休假人为酬金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人为酬金、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职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包管部分、人事部分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爆发的争议,遵照国家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分、国务院劳动包管部分依据职权,划分制订本条例的实验步伐。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